中原科技城优秀人才经济贡献奖励政策出台
引入市场薪酬评价机制 鼓励人才积极创新创业
激励创新,引领发展。市政府近日印发《中原科技城优秀人才经济贡献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引入市场薪酬评价机制,为中原科技城引进的各类优秀人才给予正向激励,鼓励人才到中原科技城创新创业,加快推进河南省人才创新创业试验区建设。
对于中原科技城优秀人才经济贡献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奖励范围,适用于入驻中原科技城的经认定(备案)的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的优秀人才[含境外高端人才、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B类)持有者],连续从业满一年,年工资薪金40万元以上,依法在中原科技城所在辖区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各单位柔性引进的人才,仅对其协议期内在中原科技城取得的工资薪金进行经济贡献奖励。
工商注册(事业单位登记)、税务登记及纳税统计均在中原科技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以下方向的单位可以申报:各类研发机构;各类双创孵化机构;各类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各类科技型高新技术企业;中原科技城认定的总部企业;各类金融机构;医院、高校等机构。针对中原科技城重点扶持的单位,实行“一事一议”办法,可适当放宽申报标准。
中原科技城优秀人才经济贡献奖励的奖励标准是什么?《实施细则(试行)》提出,对符合中原科技城优秀人才经济贡献奖励范围的人才,按其年工资薪金不低于5%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
申报流程方面,中原科技城优秀人才经济贡献奖励申报在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完成后进行,采取即时申报方式,截止时间为每年8月31日,年内公布奖励名单。由人才所在企事业单位代为办理申报手续。(郑报全媒体记者 董艳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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