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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监督管理篇|天天快报

2023-05-27 11:48:29 来源:丰顺县广播电视台

今天为大家介绍《梅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五章监督管理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考核制度, 将本级行政管理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职责的情况纳入管理绩效考评指标,定期公布考评结果。


【资料图】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文明街道、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以及卫生单位、卫生社区等卫生创建活动中,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第三十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和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

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数量、服务质量以及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三十五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开聘请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社会监督员中应当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代表、志愿者等。

社会监督员有权进入生活垃圾收集点、转运站以及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了解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情况以及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运行等情况,查阅环境监测相关数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单位应当向社会监督员开放相关场所、提供有关材料和数据并回答询问。

社会监督员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反映的问题,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反馈结果。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采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应当与危险废物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信息互联互通,实行信息共享。

第三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畅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投诉和举报平台,及时受理、调查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处理设施运营、污染物排放等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事项,公布查处结果,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丰顺县融媒体中心记者报道

编 辑:罗晓婷

编 审:李秀霞

审 核:朱海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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